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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誠信經營道德行為準則

誠信經營

第一條 為導引本公司人員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本公司道德標準,特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對象為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及其他員工。
前項適用對象以下簡稱為「本公司人員」。
第三條 本公司人員在企業經營行為上,應遵守法令及本準則之規定,並恪遵道德規範及秉持誠信原則。
第四條 本公司人員應避免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時產生之利益衝突,包括但不限於該人員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之方式處理公務時,或是基於該人員在本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等情況。
本公司與前項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從事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時,本公司人員應依公司相關行為規範辦理,且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以防止利益衝突。
第五條 公司有獲利機會時,本公司人員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本公司人員不得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或獲取私利,且除依公司法或本公司同意外,不得從事與公司競業之行為。
第六條 本公司人員就其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機密資訊或客戶資料,除經授權或法令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之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虞之未經公開資訊。
第七條 本公司人員應公平對待本公司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第八條 本公司人員均有責任保護及適當使用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第九條 公司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且本公司人員應遵循證券交易法、各項法令及本公司相關規章之規定。
第十條 本公司人員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本準則之情事時,應向審計委員會、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陳報,並提供足夠資訊使公司得以適當處理後續事宜。
本公司對於陳報人之姓名及檢舉內容將以保密負責之方式適當處理相關違法資料。
第十一條 本公司人員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公司應依法令或相關規定處理。
前項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人員,對於公司之行政處分,可依公司申訴作業規定處理,作為救濟之途徑。
第十二條 本公司人員如有豁免遵循本準則規定之必要者,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且依法令規定公告相關資訊後,始得為之。
第十三條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本準則,修正時亦同。
第十四條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沿革
中華民國一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董事會通過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