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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永續

企業永續智慧財產管理

智慧財產管理

智慧財產管理計畫執行情形

本公司112年度智慧財產管理計畫執行情形如下:
為有效管理及維護智慧財產,確保本公司之智慧財產權管理事務有所依循,且使所有人員對智慧財產管理有正確認知,提升競爭優勢,已於112年8月7日經董事會通過,制定結合公司營運目標與資源之「智慧財產管理政策」及「智慧財產管理計畫」並就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每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運作情形。
112年智慧財產管理計畫執行情形及相關內容已於112年11月10日董事會中提出報告。
一、 目前智慧財產項目清單:
(一) 專利權:
本公司原持有一件專利證書,專利權已於112年09月25日到期(十年),該專利權於期滿時消滅。
(二) 商標權:
依照經營業務及商標使用情形,為加強保護措施,111年申請商標註冊商標態樣及類別,共計申請商標三態樣、金屬零組件等共七項類別,並於112年1月完成註冊。
二、 為強化同仁智慧財產相關法律知識與觀念宣導,透過教育訓練以確保智慧財產權管理觀念融入營運作業,已於112年10月 26日委由外部律師主講「營業秘密法」課程(3小時),除指定業務相關部門人員亦開放全體同仁可自由報名參加,共計84位同仁完成教育訓練。
三、 為有效管理商標等智慧財產項目,將以計畫、執行、檢查與行動(PDCA)的管理循環,持續推動及落實管理。相關商標使用須由專責單位列冊管理登記。
四、 上述「智慧財產管理政策」、「智慧財產管理計畫」等作業已公告於公司網站及公佈欄,以供外部利害關係人及同仁查詢。

智慧財產管理政策

為有效管理及維護智慧財產,並使本公司對智慧財產的取得、保護、維護與運用,符合智慧財產相關法令之規定及要求,特訂定智慧財產管理政策。
一、 遵循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布之智慧財產權規範及相關法令規章。
二、 遵循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及各國家和地區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之相關規定和作業要求。
三、 建立合宜的智慧財產管理機制,確保整合該機制至各項業務及營運流程。
四、 制訂智慧財產管理與保護制度,持續累積智慧財產權能量,並隨時檢討改善以維持制度的運作。
五、 強化內部對於智慧財產權之知識,持續以教育訓練宣導推動智慧財產權的重要,降低相關風險與採取因應措施。
六、 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侵害防範:
(一) 本公司員工於職務上所完成之一切著作、創作、發明、設計、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歸屬予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委託或與第三人合作產出或取得之智慧財產,應依個案情形於契約明定該智慧財產之歸屬。
(二) 本公司進行研發、創作、形成智慧財產時,應連結本公司營運目標並確實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委託或與第三人合作產出智慧財產者,應依個案情形於契約中約定該第三人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以及相關保密義務。
依前項產出或取得之智慧財產,如經本公司內部評估有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必要者,權責管理單位應依相關規定盡速完成申請。
(三) 授權第三人利用或使用本公司智慧財產時,視個案情形於契約中約定授權範圍、使用限制及相關罰則。
(四) 本公司如有利用或使用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需要時,應取得權利人之授權;與第三人之合作,如該第三人有利用或使用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時,視個案情形於契約約定權利瑕疵擔保,要求該第三人擔保無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與第三人簽訂契約,視契約性質訂定保密相關約定。
「長榮鋼鐵(股)公司智慧財產管理政策」沿革
本政策訂定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七日

智慧財產管理計畫

本公司為有效管理及維護智慧財產,擬定結合公司營運目標與資源的智慧財產策略,建立一套藉由智慧財產權來創造公司價值的運作模式,確保本公司之智慧財產權管理事務有所依循,保護自身權益,並避免侵害他人權益,不僅保護公司營運自由,且使本公司所有人員對智慧財產管理有正確認知,提升競爭優勢。後續將就計畫內容與執行情形,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一、 專利管理:
(一) 因應業務佈局即時進行專利檢索並提出專利註冊申請。
(二) 了解市場當地專利權登記及保護規範。
(三) 由專責單位進行專利權維權、專利文件保存及造冊。
二、 商標管理:
(一) 因應業務佈局即時進行國內外之商標註冊申請。
(二) 針對公司業務所及之國家及地區進行評估,確保商標之合法性、可專用性,並避免侵犯他公司商標權。
(三) 透過法律救濟程序,積極維護商標專用權利。
(四) 排除他人侵權行為,避免危害公司商標權益。
(五) 每年定期更新公司商標註冊及展延的最新資料,由專責單位進行權利相關文件之保存及造冊。
三、 營業秘密管理:
(一) 針對必要對外揭露機密之資訊,須與接收方簽訂保密協議。
(二) 透過規章制度及勞動契約對公司員工進行機密管理之約束。
(三) 由專責單位進行權利相關文件之保存及造冊。
四、 著作權管理:
(一) 員工如產出著作需注意避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如引用他人著作權者,應於合理範圍內為合理使用,並標示出處。
(二) 工作設備與電腦資訊軟體需合法使用,避免觸犯著作權法。
(三) 定期檢視盤點著作權文書,並進行智慧財產教育訓練提升員工智慧財產知識。
(四) 由專責單位進行權利相關文件之保存及造冊。
「長榮鋼鐵(股)公司智慧財產管理計畫」沿革
本計畫訂定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七日